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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者要了解的25个税务问题
来源:    作者:高金平  日期:2011/7/15  类别:财务管理  主题:财务  编辑:dezai
 资本市场的造富效应在此时达到了峰值,创业板更有年产亿万富翁500人的纪录...... 除企业所有人之外,原始股东亦规模巨大,中国的富人产生模式发生
 资本市场的造富效应在此时达到了峰值,创业板更有年产亿万富翁500人的纪录...... 除企业所有人之外,原始股东亦规模巨大,中国的富人产生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资本市场而富,这也促成了关于“股权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

  近年来,有关个人投资所得的纳税争议也越来越多,对非现金资产出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非现金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个人应如何纳税?

  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取得了现金或现金资产。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组行为,个人只是改变了持股方式,并未转让,就不应征税;如果以非现金资产交换其他非现金资产,应该将纳税环节递延;如果个人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换取其他资产,或者个人投资者用非现金资产参与上市公司增发,则应该完税。

  我们从一个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资环节、持有期间、股权处置三个环节,来看每阶段对应的税务问题。

  转股不缴税,转财产征税20%

  提示:投资环节,先确定投资成本的现金价值

  以现金、债务、股权、知识产权入股,还是接受赠与、继承获得某公司的股权?不同的“入股”形式,将决定税的成本。

  投资环节最核心的问题是确定投资成本,这是未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关键。

  Q&A投资成本的八种认定形式

  Q1.个人以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股权怎么认定?

  A:按照支付的现金、承担债务的金额、缴纳的相关税费(主要是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确定投资成本,发生中介费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凭据也应计入投资成本。

  Q2.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财产(含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增发,视同转让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只有在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实现,要求纳税人在投资环节另筹资金纳税不切实际,建议税款缴纳的时间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环节,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负责代扣代缴。部分转让股票时,允许扣除的成本按照转让股票数量与持股数比例对投资成本分配确定。

  Q3.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股权,是否视同转让财产?

  A:非现金资产交换与非现金资产投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对非现金资产交换不征税,持股人能通过换股方式取得现金。因此,应分解为转让财产,购买股权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如,A想要转让股份给B,可以让B出资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两方换股,视为投资,从而避税。

  Q4.接受捐赠的股权,是否按“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A:是的。但有两个例外。

  如果个人将股权捐赠给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赠给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者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受赠方接受捐赠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政策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5.以股权激励方式取得的股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要交税。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单位在编正式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允许职工个人(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对公司增资,其优惠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与任职受雇有关,应首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目前税法对此规定不甚明确。比如:许多企业上市前,同股不同价——高管以每股1元认购,而战略投资者往往以数倍的价格才能买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时取得的股权,交税吗?

  A:公司合并,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个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权)成本按照放弃旧股(被合并方的股权)替代,待将来转让合并方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与公司合并一样,个人股权继续持有,不应对此征税。

  Q7.送转股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视同“先分配,再投资”,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相应追加投资成本。对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个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资成本处理。

  Q8.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价格确定,不应扣除留存收益。

  境内、境外上市,两套原则

  提示:持股期间,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红利、股息是否要缴税

  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但是,现在的股息、红利收益,是有折扣的——“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这只针对境内上市公司而言。

  Q9.个人投资者在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个人投资者从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境外已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办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适用于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Q10.股息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是宣告分配时还是实际支付时?

  A: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11.个人投资者受让股权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冲减投资成本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时间以宣告分配为标志,因此,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投资前实现的,还是投资后实现的,都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确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见,如果股权受让价格中包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递延到个人将受让的股权再次转让时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让股权时,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购”。无论转让方、受让方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是我国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这种税务安排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A:股息分配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限,税务机关对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业分配股息,虽然可以多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采取内部融资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将企业资金用于滚动发展,公司发展了,则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包括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将更多。税法“鼓励企业不分配”。

  为避免“公款私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对个人投资者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以费用报销方式加大企业成本,或者投资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不归还等方式逃避税款行为的监管。如果个人股东或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指超过一年)不归还,又不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Q13.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款按面值计算。

  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送股数×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东股数×10%

  在未派发现金股利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无法代扣的,应当在送股的同时,派发少量的现金股利。

  提示:股权处置的税务问题最为复杂,避税途径也最多

  条件越苛刻,避税空间越大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国居民转让个人持有的境内外股权,以及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均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来源地判定原则,外籍人员转让境外的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

  Q14.外籍人员间接转让我国境内股权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A:目前税法尚不要求征税。

  对这类避税行为,应当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个人转让股权纳税何时发生?

  A:以股东变更是否实现为参考。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16.个人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哪?

  A: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Q17.受让方扣缴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A:追缴税款+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300%的罚款。不收滞纳金。

  Q18.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改变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归属的,如何确定转让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无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都应由目标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不由目标公司享受和承担的,必须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有三种情形:

  (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目标公司原债权、债务归转让方享有、承担。

  公式: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有的目标公司债权-合同约定的由转让方享担的目标公司债务。

  (2)转让方承诺放弃目标公司债权

  个人转让股权、债权均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权投资成本和债权投资成本(本金),其结果是债权转让所得为零,仅对股权转让所得征税。

  (3)受让方承诺股权转让后,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

  股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债务也是支付对价的一种方式。因此,凡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欠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再偿还”或者“目标公司放弃转让方债权”,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股权转让收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方替转让方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Q19.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Q20.转让以不同价格分期取得的股权,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A: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有三种确定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目前税法对此无明确规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A: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清算主要用三个步骤:资产处置、按顺序偿债、剩余财产分配。

  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标公司股本+目标公司留存收益)×股权比例。其中:

  目标公司留存收益=经营期累计留存收益+(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

  应纳税额=(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资成本)×20%。其中:

  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成本(含目标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资本溢价外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成本与目标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资成本是指为取得该项股权支付的全部对价,对于个人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成本往往高于目标公司个人股本。

  Q22.个人溢价减资,是否视同转让股权?

  A:减资是股东收回投资的一种方式,如果存在溢价,则必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通过减资方式逃税非常多。

  Q23.外籍人员转让境内股权,股权转让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红利所得实现的标志是目标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标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的投资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除非纳税人采取“先分配,再转让”,否则,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无法享受。

  Q24.个人转让“原始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A: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应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列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时暂免征税。

  Q25.个人股权(不含股票)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处罚吗?

  为了防止纳税人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收入逃避个人所得税,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等直接亲属的,无须对转让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Case

  张先生转让M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出资额300万元,股权转让价800万。

  第一种情况:基准日,M公司债权3000万,债务2500万,净资产500万(有200万留存收益),所以应纳税收入1300万元。应纳税额=(1300-300-1300×5/万)×20%=199.87万元

  第二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的债权为420万元。合同约定:张先生及其关联方承诺放弃对目标公司的债权420万元。

  张先生取得的转让价格800万元中有420万元是张先生及其关联方对M公司债权的收回,剩余380万元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收入。

  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印花税)×20%

  =(380-300-380×5/万)×20%=15.96(万元)

  第三种情况:基准日,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价800万元,张先生欠M公司债务400万元不再偿还(应纳税收入1200万元)。

  应纳税额=(1200-300-1200×5/万)×20%=179.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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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张先生700万元,占70%,李先生300万元,占30%)。后来,王先生出资2000万元对甲公司增资,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资),甲公司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0万元。增资后,张、李、王股权结构为:35%:15%:50%。

  随后,甲公司用资本溢价对全体股东增资,不征个人所得税,股本总额变为3000万元。如果公司申请减资50%,即1500万元,减资后剩余股本为1500万元。个人股东取得的减资额,相应于股权转让收入,允许扣除的投资成本按照出资额的50%确定。

  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减资额及应纳税额分别为:

  张先生减资额:1500×35%=525万元,张先生应纳税额=(525-700×50%)×20%=35万元

  李先生减资额:1500×15%=225万元,李先生应纳税额=(225-300×50%)×20%=15万元

  王先生减资额:1500×50%=750万元,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750-2000×50%=-250万元,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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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ps 投资成本

  指为取得股权付出的代价。由于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资成本的确定也有差异,税收认定也不同。

  Tips 投资VS交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指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非现金资产交换是指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支付给法人或个人,以换取其拥有的第三方股权。

  Tips 红利&股息

  股息是指现金股利,红利是指公司制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实收资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缴税?

  自然人股东不仅有股票持有人,还包括基金持有者。税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时,应对证券投资基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将股息再分配给个人投资者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Tips “股东变更且所得已经实现”的空子。

  如果股东已经变更,只要股权转让款没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纳税人可以无限期推迟纳税时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转让股权,所得是否全部实现很难找到证据。

  Tips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Tips 限售股转让纳税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Tips 资产评估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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